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进入实施阶段。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正在紧密锣鼓地开展相关工作。
为防止给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造新的障碍,省市编制部门下发文件要求,必须进一步严格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一是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更名,不准在新的名称中出现“局、管理、监察”等带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属性的字样;机构整合,不准将公益类事业单位整合到承担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不准将经营服务类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整合到行政管理类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暂停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是事业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不再新增事业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按照“增一减一”原则,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同时,对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状况予以锁定。
三是严把事业单位进人关。要严格控制事业单位人员逆向流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在年度编制计划和人事增人计划内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使用临时人员,也要先申报临时聘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考试考核后,实行人事派遣。今后,不允许事业单位擅自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分类的唯一标准是社会功能,是否参公,是否财政拨款,不能作为分类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