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机构编制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协调机制。市编办不断加强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络员”制度,初步形成了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组织人事管理协作配合、互相监督、共同促进的管理机制,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台账、财政工资表、人事手续办理等情况能够及时沟通。
二是强化机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新增人员一律实行编制审核制度。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和聘用(任)、调任手续,不予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核拨经费。市委、市政府任命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凭任职文件或行政介绍信直接办理上编手续。对不符合改革方向、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坚决予以否决。对于按管理权限须上报审批的,经县编委会、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后及时上报,不越权审批,不违反规定程序审批,不在限额外审批。
三是强化机构编制监督监察机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凡涉及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的,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写出专题报告,具体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承办、审核,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凡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核签发。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